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的条件、材料
一)申请认定为山东省著名商标的,应当符合以下条件
1商标注册人为在本省依法成立的企业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;
2申请认定的商标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,且使用期限一般满三年;
3商标所有人重视广告宣传,商标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信誉度和认知度;
4商标所指定的商品质量稳定、可靠,售后服务优良;
5商标所指定商品的产量、销售额、利润等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;
6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在市场上有较广的辐射面和较高的占有率;
7商标所有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、管理、保护措施;
注册商标被侵权假冒严重,须重点保护的,予以优先认定。
(二)申请认定山东省著名商标时,应提交下列材料:
1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;
2商标注册证复印件(须经当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政管理机关盖章);
3商标在国外的注册证件或其它有关证明资料;
4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或商标标识照片;
5近三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及进行广告宣传的宣传费单据复印件;
6证明商标所指定的商品质量稳定、可靠,售后服务优良的有关证明材料;
7商标所指定的商品的产量、销售额、利润等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的排名(须有权威部门的证明);
8商标所指定的商品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;
9商标使用、管理、保护措施;
注册商标被侵权假冒的情况。
(三)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
申请认定山东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所有人,可以向所在地的市(地)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,并同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。市(地)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受理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审。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,签署意见后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;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,退回申请材料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。
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管理机构收到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后,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、审核。对符合条件的,提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。
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经确认具有著名商标资格的,予以认定,颁发《山东省著名商标证书》,并发布公告。